- 1.经文标题:
- 圣经再约--第3篇--诚信福音--第三章 什么是【一般诚信行为】【较大诚信行为】【重大诚信行为】【诚信关联行为】【促进社会诚信行为】【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】
- 2.经文类别(902):
- 圣经再约
- 3.经文内容:
-
第三章 什么是【一般诚信行为】、【较大诚信行为】、【重大诚信行为】、【诚信关联行为】、【促进社会诚信行为】、【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】?
3.1
方邦鉴问:上帝啊,请直接告诉我诚信行为、【一般诚信行为】、【较大诚信行为】、【重大诚信行为】、【诚信关联行为】、【促进社会诚信行为】、【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】的具体标准?
3.2
上帝说:【人类普适价值规则】之第16规则:诚信行为是指遵守诚信原则的行为。以下行为属于诚信行为:
(1)善意地遵守法律、法规。(指善意地行使法定权利、善意地使用法定权力、善意地履行法定义务。)
(2)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实。
(3)善意地达成契约。(指善意地约定义务、善意地约定权利、善意地约定权力。)
(4)善意地遵守契约。(指善意地行使约定权利、善意地使用约定权力、善意地履行约定义务)
(5)对于不合法、无效的契约,积极采取措施。(如对于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、胁迫而达成的契约,应当积极采取措施。)
(6)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、违约行为,积极采取补救措施。
(7)承认他人的正当权利、接受他人的合理要求、合理请求、合理诉求。
(8)善意对待他人的合理信赖或合理信任。
(9)其它善意行为或符合人类普适价值规则的行为。
3.3
上帝继续说:【人类普适价值规则】之第17规则:对于一个诚信行为,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,应鉴定为【较大诚信行为】:
(1)行为人靠内在诚信价值观的驱动,在同行业或同类别群体中率先积极主动作出的诚信行为;
(2)在客观上存在道德风险的前提下,行为人面临道德折磨仍坚守道德而作出的诚信行为;
(3)在受到威逼利诱等压力的前提下,行为人仍坚守诚信价值观、道德、良知而作出的诚信行为。
3.4
上帝继续说:【人类普适价值规则】之第18规则:对于一个诚信行为,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,应鉴定为【重大诚信行为】:
(1)具有感人的情节或性质,行为人为诚信行为付出了重大代价;
(2)产生了重大后果,较大地推动了社会诚信或社会进步;
(3)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,引起社会对诚信的广泛关注,对公众心理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3.5
上帝继续说:【人类普适价值规则】之第19规则:对于一个诚信行为,如果不能鉴定为【较大诚信行为】和【重大诚信行为】,则属于【一般诚信行为】。【一般诚信行为】,也可以简称为【诚信行为】。
3.6
上帝继续说:【人类普适价值规则】之第20规则:一个组织(包括单位或个人)作出诚信行为后,如果其关联组织不反对该诚信行为,那么,这种不反对,就属于【诚信关联行为】。【诚信关联行为】本质是一种[积极承担较高社会责任行为]。【诚信关联行为】虽然不是诚信行为,【诚信关联行为】人虽然未直接从事诚信行为,但是,【诚信关联行为】人对诚信行为有着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或重要影响关系:
3.7
上帝继续说:【人类普适价值规则】之第21规则:直接或间接地教育和规劝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失信行为、惩诫失信行为、奖励诚信行为等奖善惩恶的行为,均应鉴定为【促进社会诚信行为】,行为人及相关受奖人应被鉴定为【促进社会诚信行为】人。【促进社会诚信行为】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行为:
(1)积极劝诫关联组织、合作伙伴等遵守诚信原则;
(2)国家机关积极教育和劝诫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诚信原则,对拒不改正的【恶意失信行为】责任人、【严重失信行为】责任人及其关联组织、合作伙伴,加强调查与监督,以防范其从事其它违法行为、以防范其进行利益输送、以防范其继续为害社会;
(3)不向【恶意失信行为】责任人或【严重失信行为】责任人及其关联组织、合作伙伴购买产品、服务;
(4)不向【恶意失信行为】责任人或【严重失信行为】责任人及其关联组织、合作伙伴销售产品、服务;
(5)不聘用【恶意失信行为】责任人或【严重失信行为】责任人及其关联人员、合作人员;
(6)不与恶意失信或【严重失信行为】责任人及其关联组织、合作伙伴进行其它商业合作;
(7)不为【恶意失信行为】责任人或【严重失信行为】责任人及其关联组织、合作伙伴提供其它[人道主义以外]的支持;
(8)对于作出诚信行为、【诚信关联行为】、【促进社会诚信行为】等善举的单位或个人,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;
(9)其它促进社会诚信的行为。
3.8
上帝继续说:【人类普适价值规则】之第22规则:直接或间接地正向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行为,均应鉴定为【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】,行为人及相关受奖人应被鉴定为【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】人。【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】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行为:
(1)作出了有利于信用行业“机会均等、公平竞争、优胜劣汰”的举措、言论、指示、号召、要求;
(2)作出了有利于信用信息公平、公正传播的举措、言论、指示、号召、要求;
(3)作出了有利于社会信用奖励的举措、言论、指示、号召、要求;
(4)作出了有利于社会信用惩罚的举措、言论、指示、号召、要求;
(5)作出了鼓励或支持下级单位从事【诚信行为】或【促进社会诚信行为】的举措、言论、指示、号召、要求,下级单位积极落实和践行该举措、言论、指示、号召;
(6)下级单位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发生过三次【诚信行为】或【促进社会诚信行为】,且受到相关方的正式表扬(符合ICE8000正式表扬标准),视为符合上述(5);
(7)其它直接或间接地正向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行为。
3.9
上帝继续说:【人类普适价值规则】之第23规则:【一般诚信行为】、【较大诚信行为】、【重大诚信行为】、【诚信关联行为】、【促进社会诚信行为】、【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】,都属于【善举】,任何个人或一切组织都有责任以表扬、增加合作等方式,奖励【善举】。
- 4.发布时间:
- 2020年08月01日(美国东部时间)
- 5.最新修订时间:
- 2020年08月01日(美国东部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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